郑永忠律师亲办案例
成功辩护改变信用卡诈骗罪名,检察院以贷款诈骗抗诉未成功
来源:郑永忠律师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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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经营茶楼缺乏资金,苦于无法搞到银行贷款之时,他认识的一个车行工作人员给他出了一个馊主意,叫他买一辆车,然后就可以搞到银行贷款了。
张某某信以为真,按照这个朋友的指点,真实地填写了自己的基本信息,其他贷款所需要的资料全部由车行人员PS出来,张某某首付款也没有交,是车行向银行开具了一张假收据。车行告诉张某某,如果银行打电话询问贷款资料真不真实,张某某说真实就OK了。张某某就用这种方法,名义上向银行贷款购买了一台100多万元的豪车,实际上只买了一台二十万元左右的车,剩余的80多万元贷款被张某某拿来投资了茶楼。
后来,张某某用这笔钱投资茶楼,因生意惨淡,无力偿还银行贷款。银行经多次催促,张某某均告知银行无力偿还。后来,银行再打电话给张某某,张某某就干脆关机了。银行后来经过了解,发现张某某有参与网络赌博的行为,并且还动员过其他人一起参加赌博,怀疑张某某是用银行贷款去赌博,想先以张某某参与网络赌博来从实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然后再追究张某某的信用卡诈骗罪。遂以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认为张某某开设赌场罪的证据不足,决定将张某某取保候审。在张某某取保候审期间,银行又以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报案,公安机关再次将张某某刑事拘留。
张某某首先聘请了另外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刑事辩护经验非常丰富的律师为其辩护。后来,张某某的父亲通过朋友介绍又找到郑永忠律师,坚持要郑永忠律师为其辩护,最终征得张某某同意,委托郑永忠律师为其辩护。
郑永忠律师接手案件之后,认为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均将此案定性为信用卡诈骗,这个罪名应该不成立。本案涉及的用于购买汽车的信用卡,实际上并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对于信用卡的定义,只是名为信用卡,实为普通银行贷款。郑永忠律师于是就本案符合骗取贷款罪的特征与检察官进行沟通,但郑永忠律师的观点没有得到检察官的认同。本案如果最终被定性为信用卡诈骗犯罪,金额80多万元已经属于数额特别巨大了,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如果能够改变罪名,将其定性为骗取贷款罪,则本案只是给银行造成了重大损失,依法只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所以本案定什么样的罪名就显得特别重要。郑永忠律师决定坚持自己的辩护意见,争取人民法院的支持。
在审判阶段,一审法官充分听取了郑永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完全支持了郑永忠律师的辩护意见,依法判决张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
判决结果出来后,张某某服判了。但该区检察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错误,再次以张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向岳阳市检察院提出抗诉建议。岳阳市检察院则以贷款诈骗罪向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从信用卡诈骗到贷款诈骗,又是一个重大改变。如果定性在二审改变罪名为贷款诈骗的话,根据刑法规定,个人进行贷款诈骗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那么本案应属于数额特别巨大,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判处比信用卡诈骗更高的有期徒刑,甚至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原来的辩护意见是,本案属于贷款,不属于信用卡。现在检察院的观点是认同一审的观点。本案不是信用卡贷款,而是普通贷款,但检察院不认同这是骗取贷款,而认为是贷款诈骗行为。从本案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手段上来说,确实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成分在里面,符合诈骗罪的某些特征。但本案的贷款是用于经营以后还不起款所造成的,其一开始的动机并非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虽然后面有关机不接电话的行为,但要定性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还是有些证据不足。最终,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郑永忠律师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如果以贷款诈骗定罪存在证据不足的问题,因此维持了原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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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郑永忠
  • 执业律所: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任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6*********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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